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股权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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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股权转让方式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8-04-09    浏览: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股权转让限制主要有三种立法规则:同意权规则、优先购买权规则、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并存规则.同意权规则设定同意条款制约对外转股,股东对外转股要获得一定数量其他股东的同意5.在优先购买权规则中,公司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但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兼设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的规则中,同时授予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德国立法授权公司章程可对公司股权转让变更附加条件加以限制,而法律并不明确加以规定.


  法国公司法采取同意权规则,股东无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此无规定权下.


  口本立法亦采用同意权规则,未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韩国亦采用同意权规则,可通过章程来加重且只能加重不能缓和.


  我国台湾地区采取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并存规则,且不允许章程予以变更.


  我国澳门地区采用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未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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