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并购的常用税务规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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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并购的常用税务规划方法

作者:名喜喜
发布时间:2022-04-29    浏览:

在建筑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多项税种。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合理的税务规划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并购重组活动中常用的税务规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符合条件后企业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且备案数据必须与实际数据相符,否则将被视为逃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资产或股权符合规定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灵活选择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是并购重组的主要交易模式,但这两种交易架构涉及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企业在选择使用何种交易模式时,应该对涉及的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潜在的税务风险、处理方式等进行比较,从而设计最优的重组方案。


  三、资产与债权、债务等“打包转让”


  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打包转让”资产、债券、债务、劳动力的方式,合理获得营业税、增值税的税负减免。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而且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四、争取分期缴纳税款


  对于个人股东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存在的纳税金额过大,缺少必要资金的现实问题,相关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采取了与个人签署协议,分期缴纳税款的做法,并购企业及个人可以适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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