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收并购:股权转让的种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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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收并购:股权转让的种类(二)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3-01-29    浏览:

建筑企业收并购多以股权转让为主,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一、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


  同时,诸多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现象中,未经股权转让各方邀请或者未经股权享有人授权公司代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二、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1. 即时股权转让,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


  2. 预约股权转让,指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


  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该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1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附期限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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