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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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利益平衡的基本途径

作者:锦洛
发布时间:2023-11-15    浏览:

面对企业重整程序中各利益主体的冲突,如何有效确保各利害关系者参与是非常重要的。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关于利益平衡,有下列三种基本途径:


  1.法律调整


  利益与法律属辩证关系。一方面,利益的分化与发展会促进法律的产生及发展。法律源于对社会利益分配的过程,一定程度上,利益的矛盾冲突产生了法。因此,法律的发展受到利益发展的影响,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性社会调整措施,必须随着社会各种利益发展而变化发展,及时作出变革,才有可能确保利益关系平衡。


  另一方面,法律又对利益发挥能动的反作用。法律为实现对利益的有效调整,必须在各种复杂利益中确认其名目、界定利益范围、分配利益数量等,追求实际 的利益公平公正。


  在利益的驱动下,各利益主体都希望确保切身利益得以实现。但现实中的利益往往是复杂多层次的,法律必须对不同利益进行取舍和平衡,通过设立法定程序去协调利益关系,缓解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冲突。


  2.当事人自治


  即在完成利益平衡的立法工作后,处于重整程序中的当事人自治也是进一步促进利益平衡的重要工作。企业重整是为解决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问题,各方利益主体当事人与重整程序具有利害关系。企业能否顺利重整,其实依赖于当事人间的协商合作。


  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发挥较大作用,和债权人、关系人会议一起完成自治。重整计划中债务人作为执行人,享有继续经营权,通过对重整企业财产的使用及处分,利用争取到新资金,调整企业相关事宜完成重整任务。并召开债权人或关系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听取相关意见实行自治,保证企业重整顺利开展。


  3.法院裁决


  破产重整程序涉及各利益主体,如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等。这些利益主体追求各自利益目标,这在重整程序中难免会产生冲突。当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无法通过当事人自治解决,为保证重整成功,往往法院会介入其中。


  而法院裁决一般两种形式:一是在成文法或判例中有明确规则对应时,法官依此作出的裁决,如对重整申请的形式审查等,符合相关规定就予以通过;二是成文法或判例与实际情形不符时,法官可依据法律及抽象的正义标准作出自由裁量,如对重整申请的实质审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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