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往往会陷入信用修复僵局,而这会严重影响到债务人企业的顺利重整。例如因信用无法修复,导致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无法获得新融资,进而重整失败。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主要分为以下4类信用修复。
一、司法信用修复
关于债务人财产保全解除问题已有相关明确法律规定,但失信黑名单等问题仍有待探索。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很多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其债务人企业破产受理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管理人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执行中止”进行处理,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请求其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若仍无法解决,可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批工作会议纪要》第109条规定,请求破产受理法院出面协调此事。
2、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为了惩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其措施兼具保全性和惩罚性,且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有相同的制度目的。建筑企业在重整实践中,若存在其他与重整企业无关的被执行案件,结合《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允许实施一定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行为,在此期间,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必要监督。
二、金融信用修复
据《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指出,支持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待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建筑企业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凭其出具的相应裁定书,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重整企业情况。
面对有些仍关注重整企业原先并未删除的不良信用记录的金融机构,管理人需反复与其沟通,为重整企业“变相增信”,或申请破产受理法院直接出面协调。
三、工商信用修复
破产重整企业工商信息异常表现为这两类: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常见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建筑企业可补报其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示,而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建筑企业被列入该名单起满5年未再发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可有具备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移出该名单。
四、税务信用修复
重整企业税务信用修复较难点体现为调整纳税信用等级。《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在重整程序中,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可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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