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理论研究、制度内容丰富等方面不断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征,已成为是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公司的重要形态之一.由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相对较短,公司法的立法经验相对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漏洞;同时,我国公司自我治理功能相对薄弱,自行解决股权转让问题的能力相对不足.因此,开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理论和股东股权转让的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和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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