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模式是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制约对外转股行为.英国没有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授权公司章程规定.美国立法允许章程、股东间协议制约对外转股,规则设置主要包括第一选择权规则、第一拒绝权规则等.根据第一选择权规则,如果第一选择权人决定购买,根据产生该选择权的协议确定其支付的价格,而非根据第三方提供的价格进行确定.根据第一拒绝权规则,股东欲转让股权,第一拒绝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股权.如果第一拒绝权人决定购买,则在与第三人提供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只有当第一拒绝权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购买的,股权方可对外转让.不难看出,第一拒绝权与大陆法系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十分相似.
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司条例》对香港公司股权转让未有明确规定,通常在公司股东转让章程中进行规定.综上对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股权转让限制规则模式的考察,为更直观明了地把握各国及个地区的规则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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