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以国有企业为例,因其债务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背景、内在动因不同,从而使得推行债务重组的方式也有所差异,债务托管就是其中一种模式,而债务托管主要有三种模式。
所谓债务托管,即债权人将亏损企业、停产或半停产企业存在的不良债务委托给专门的托管机构(政策性的中介机构),由其进行专门的经营管理,然后根据收益逐步归还债权人。
模式一:政府托管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当前国际上存在这三种情况:
1、德国托管局模式
德国联邦政府通过设立托管局,对原民主德国的国有企业进行债务托管。
2、墨西哥“国有企业瓦解四”模式
先评估后合并/拍卖,对国有企业采取保护+拍卖的方式。
3、马来西亚“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模式
即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先从银行购买不良资产;进行相关处理;根据实际的资产评估,作出相应决策,如出售、转让或合并等。
模式二:银行托管
即银行受其他债权人、股东或政府委托,对债务人进行托管,保证其具备一定偿还债务的能力。在此过程中,银行既担任资金提供方,又扮演被托管企业的监督者角色,派遣人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模式三:机构托管
此模式中,要求受让方是经济实力较为雄厚、擅于经营管理的企业。机构托管主要是指企业能够在不改变目标企业产权结构的前提下,获取其实际控制权,进行重组操作,完成债务重组。
在经济市场中,机构托管模式较为普遍,主要对无力偿还相关债务的建筑企业进行相应托管,达到营收目的,从中偿还债务,进行相关债务清偿机制。
建筑企业托管,主要是针对企业产权主体不清、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等问题,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其原产权归属条件下,直接对企业资产等进行重组,达到优化资源配置、资产增值目的,获取资产整体价值的有效且合理的经济效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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