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建筑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一、重整的申请主体 一般来说,当建筑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时,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和股东都有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权利。当重整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所有债权人都必须停止对企业的一切诉讼和要求。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执行 法院选任现任管理层或者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为重整人,重整人须在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债务重整方案,包括债权、股权的调整方案和债权债务清偿方案;
4、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通过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具体负责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管工作。
三、破产重整终止的主要原因 1、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终止;
2、未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未通过、批准,此时法院应裁定债务人破产清算;
3、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4、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5、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重整制度可以使面临困境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回复生机的机会。重整计划可以灵活地采用追加投资、租赁经营、整体出让、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达到挽救企业的目的,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型建筑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