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面对债务难题,可申请重整,使具有再建希望的企业恢复发展生机,继续营运下去。建筑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时,会涉及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这一理论,而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相调和是重整制度的性质之一。
一、私权本位
私权本位即以满足个人需要为导向的一种价值取向,注重个人利益、权利等。私权,指以市场为代表所使用的权利,用于执行个人所有权,包括财产权。
在经济生活中,私权不仅包括公民的权利,还包括企业的权利、财产权和商誉权,社会组织的财产权等,国家债权、国企财产权等。具体来说,私权包括: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公民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等。
这些私权各自独立,相互平等,共同构成一个私权社会。
二、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立足于社会需要的一种价值取向,以社会需要为导向,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本位思想,经济法将此作为调整原则,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等关系进行调整。
经济法则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社会化倾向,满足社会化需求,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准则。
三、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相调和
重整制度实现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重整制度将建筑企业置于中心地位,这不仅是着眼于企业各方当事人利益,还包括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产生的影响。
建筑企业陷入经济困境,却仍有再建希望时,往往希望能够通过重整使其存续下去。重整计划可保证债务人、债权人及各个利害关系人等利益,实现公平的价值分配。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在重整计划中,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债权调整、企业内部管理调整等,以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相调和的原则,将企业命运一定程度上交给各方权益人和享有债权人,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即当建筑企业破产时,经营者、股东、债权人、政府等各方利益代表不希望通过破产程序使之解体退市,而是尽可能对建筑企业进行重组再建,继续存续下去。这样一家能够存活的企业,以整体或部分形式继续运营下去,对各方都是很有价值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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