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是各方就如何解决重整企业的债务危机形成了一个新的投资安排,计划的批准往往被视为重整程序中的里程碑,而后续的重整阶段,即从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至所有内容被执行完毕,更应当引起充分重视。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导致建筑企业重整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在重整谈判期间做出了过高承诺
重整企业或投资人要在重整计划中对拥有高表决权的主体会许以更高的承诺,但承诺的可行性较差,只是缓解了重整计划批准的问题,却加大了重整计划执行的难度。
参与重整程序的许多债权人是机构,更多地体现出对个人追责问题的计较,而非获得最大化利益的清偿。重整计划需要争取获得更多表决权主体的支持,同时目前法院系统对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态度越来越审慎,但会存在法院不擅长的商业判断的情况。
二、过于乐观的估计经营状况
在对偿债资源的预测时,许多重整计划都会过分乐观地估计营业收入,甚至有时高估程度偏差很大,经营状况达不到预期,许多重整后的企业无法实现对债权人的偿债承诺。
经历一次破产程序的重整企业,在商誉、客户关系、供应商关系、融资渠道、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和管理层的公信力等,都将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也就是说,重整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持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但同时也会给持续经营价值造成损失。即使有新的投资人进入,也需要适应与磨合,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到破产前的正常经营水平。
三、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治理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很多企业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财务成本得到控制,许多重整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了立竿见影的改善。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重整程序并不引入战略投资人,债转股股东难以真正地发挥股东作用,薪资结构较之破产前更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出现延续破产前糟糕业绩的情况。
四、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破产法律缺乏完善配套制度,许多在重整计划中合理预期的事项最终都无法落实,必然会影响到资源的注入、企业的经营、投资人的权属落实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保障。
重整既是资产债务的重组,也是企业信用的重建。建筑企业重整须重视建立并完善重整阶段的各项制度规则,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预判及明确提示,以促进重整企业信用重建,彻底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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