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对外债权也属于其资产表现形式,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对外债权在会计制度上表现为“应收账款”,及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金、得到劳务的各种要求权。建筑企业应当提供相应债权清册,由法院和清算组依法追收。
据了解,对外债权满足三个条件,可以得到有效追收:
1、对外债权真实有效,且有经债务人认可的相关合同原始凭证支持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该债权仍在诉讼时效内。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会被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
3、具备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但就其债权本身来看,对外债权往往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其难追收,主要在于以下5点:
1、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
有的建筑企业对外债权只是反映在册,并无相应原始凭证能够证明其债权的真实有效性;或有些债权只有企业开给债务人的增值税发票但未经债务人认可;或存在部分债权发生时间过久,相应原始凭证和追收记录未归档等。由于建筑企业存在以上方面的管理问题,从而影响对外债权的追收,即使是法院和清算组进行追收也很难追收到。
2、追收成本过高、缺乏追收费用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建筑企业对外债权遍布全国各地,且数额不一,清算组或法院追收对外债权必然会产生差旅费。此外,因债权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加之企业本身不具备有效资产,导致追债费用难以支付。
3、清算组织非专业化,缺乏追债能力及经验
清算组通常由建筑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不够充分,且多数不具备追偿经验,不能很好地制定追偿方案,解决相应问题。
4、中介机构费用偏低,难以发挥积极性
因清算组难以真正履行职责,法院不能直接对企业进行清算,因而清算工作的绝大多数由会计、律师等中介机构完成。清算追回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会议材料、财产的清理、变现、对外债权等。而中介机构在费用较低的情况下,其追收债权的工作积极性不高,难以追收对外债权或追收债权时间跨度很长。
5、债务人普遍存有逃避债务思想
当债务人接收到清算组送达的清偿债务通知书后,只有少数债务人承认,多数都存在异议,认为其债务已清偿或不存在,甚至要求清算组提供相关凭证佐证,但清算组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该债权的存在。
还有的债务人,被注销或迁移等,无法查找到其下落等情形。
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系债务人可行驶的财产权利,这属于其财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清理和追收。但以上内容都将会导致建筑企业对外债权难以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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