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并购选择目标企业没有固定的模式和要求,首先对目标企业进行初步调查,再依据选取目标企业的原则进行筛选。并购方根据企业状况和自身实力进行选择,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适应并购方自身发展战略并购活动是围绕公司战略开展的,因此对目标公司的选择也要站在公司战略的高度来考察。
2、符合并购方自身管理和经济实力相适应。
3、具有可溶性,有利于整合的顺利开展并购后的整合能否顺利开展要从选择目标公司时就开始考虑,如果目标公司很容易被收购,但不容易被整合,则不是合适的并购对象。
4、能产生产业协同效应协同效应,简单地说,就是“1+1>2”的效应。如果与并购目标不能产生协同效应, 没有协同效应,并购的价值就无法体现。
5、风险最小化并购会面临较大的风险,为使并购风险最小化,对目标公司的选择尽量是无风险或风险可控的对象。
6、具有盈利潜力,价值链有互补性,能为并购方带来新的增值。并购双方价值链的互补性是公司并购后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要前提,因此在选择目标公司时要充分。
据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根据并购战略规划对拟并购目标的筛选标准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清晰和明确,初上述原则以外,企业常见的并购标准如下:
1、目标企业及其所处的行业的规模和特征;
2、目标企业产品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期望市场增长率;
3、目标企业所占市场份额;
4、目标企业所面临的竞争;
5、目标企业的技术状况及其竞争者取得或模仿其技术的程度;
6、目标企业服务的竞争优势;
7、并购者所需要的投资及其收益率;
8、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
9、目标企业管理层、技术人员和其他关键人员的状况;
10、并购者获得和保持目标企业业务的能力;
11、并购方可以接受的价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