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些债务债权纠纷。当涉及申请诉讼时,据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方式,正确处理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
一、债务人签收催收债款通知 对于诉讼时效期已届满的,信用社可向建筑公司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单,由其债务人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并在该通知单上签字盖章。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该债务人可包括债务人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二、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 针对诉讼时效期满的,债务债权当事人就原债权签订还款协议,重新确认债务、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保护。
三、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因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就意味着其认可这笔债务。那么,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停止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此外,对于
超过时效的债权,是否能够行使抵消权?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当事人可互负到期债务,可互抵消,但相关法律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据了解,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权利。此时权利人丧失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并未完全丧失,只不过这部分权利变成了自然债权。而根据债的理论,债权本身包含请求权、抵消权等。
另外,抵消权可用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抵消的时候。从法律层面看,抵消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属单方的法律行为。一方主张的债权抵消被称为“反对债权”,因当事人双方具备抵消要件,可随时抵消。
虽然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未有明确规定是否可行使抵消权,但抵消权作为债权的另一权能,应与受领权一样,不因时效而消失。自然债权虽不受法律强制支持,但也应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