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企业新成立的子公司因某些原因,进行了注销申请,那么员工如何安置呢?针对这一问题,经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很多公司老板都对此感兴趣,在实践中也会有建筑公司提到关于人员安置的问题。
通常,企业注销意味着员工失业,而为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企业进行注销申请时,要对旗下员工进行妥善安排。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一旦宣布破产解散,员工的劳动合同就会相应终止,因为是公司一方的原因,所以需要对旗下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一般标准是根据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公司的工作年龄计算的,按照平均每月工资为基准来计算的补偿金额。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项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六)项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若是企业并购造成子公司注销,要依法安置目标公司原有工作人员,收购企业方要与目标公司方协商,解决好人员安置问题,避免造成后续麻烦;若子公司被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注销,所有的人员关系转移至母公司,并仍旧履行原劳动合同,但合同上的单位名称要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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