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融资困难会导致很多企业在实施MBO时,走向误区,如:私募基金、非法基金、企业垫资收购等违规行为。可见在企业实施MBO时的主要障碍,就是企业融资问题。
一、融资渠道较为狭窄
1.因《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不能向实施MBO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得用于投资股票等。这些法律规定严格限制了以投资套现为特征的杠杆收购。
2.企业发行债券限制过多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只限于股份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能发行债券。这一规定,使得许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失去债券融资权利。
另外,从发行方式来看,股份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条件,将很多不符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3.资本市场不够发达
相比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为企业杠杆收购提供了有效融资渠道及金融工具,我国资本市场总体上还不够成熟,金融工具较为单一,股票上市门槛高。另外,资本市场中,多为投机者而不是投资者,企业融资渠道不通畅。
4.缺乏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可解决企业MBO收购资金问题,它可以是公司、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各种基金。但国内二板市场尚未完全开放,非上市公司产权交易尚不完善,战略投资者并不敢进行MBO投放。
二、融资还款方式僵化
除去企业融资方式外,还需明确MBO融资还款方式,通过这些考虑企业实施MBO是否具有可行性。
管理层实施MBO的目的在于获取公司控股权,而不是出售或转让股份,因此减少了可以偿还融资的渠道。另外,《暂行规定》明确贷款来源:自筹资金或向非国有企业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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