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是指投资者采用各种有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兼并、合并或收购在我国境内的公司。什么是外资,国际上通常有三种做法:注册地标准、主营业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建筑企业外资并购主要有以下几个缺点:
一、抑制本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外方控股实际上就是对“自主”的否定,外资进入国内会对原有的科技产生一种挤出效应,外资通过并购把国内一些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领域、高附加值的部分牢牢控制。依靠技术优势对外扩张的企业,如何保持技术的独占性是其特别关心的问题,因此跨国公司通常要对先进技术的扩散严加控制,同时采取种种措施,严格限制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造成垄断和限制性竞争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并购国内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市场份额,将可能垄断或图谋垄断国内一些产业。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便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除了通过并购同行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内企业,使市场竞争格局发生质变以外,这种直接并购我国实力企业的方式,避免了与中国实力企业的竞争。如果外资并购造成垄断,外商就有可能控制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国有资产和民族品牌流失。
一方面,我国企业资产评估制度和评估标准与跨国公司普遍选择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的某些国际标准存在差异,这就导致评估结果不一样,评高了外资方无法接受,评低了则会出现资产流失。有些地区为获取更多的外商投资,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并许诺给外商以丰厚的利润回报,造成了地区间的无序竞争和国家财富的重大损失;还有一部分企业高值低估的现象更是普遍,从而造成资产的大量流失。
另一方面,外资在并购中国企业后,把内资企业的品牌束之高阁,腾出来的市场空间迅速被外资品牌占据,使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遭到践踏;或低价收购国内企业的股权、品牌或专有技术,吞食我国的民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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