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常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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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常见疑问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3-01-28    浏览:

股权转让是建筑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很多时候企业股东会对股权进行转让,下面是对一些常见疑问的解答:


  一、股东可以退股吗?


  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这种减资方式就能实现股东的退股。


  二、股权转让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


  不能,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


  有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事实上,如果允许原股东继续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公司商业秘密外泄。


  三、股权转让后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


  此外,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四、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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