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收并购: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首页 > 收购指南 > 建筑企业收并购: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建筑企业收并购: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3-02-08    浏览: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竞争激烈,许多企业都在不断进行并购、重组,期望从中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影响公司、股东和受让方的利益。对于普通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有三种方式:


  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


  2.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


  3.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协商价法”在实务中极其常见,原因在于“协商价法”的相对科学性,因为无论“出资额法”,还是“评估价法”,均反映企业资产的原有和现有资产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


  基于单一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都有缺陷,因而在实践中应注意:


       第一,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


       实践中股东自愿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最为普遍的形式,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是股权转让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两者在股权转让前先确定基准价格上是相一致的。


  转让双方首先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评估,确定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法院在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时,应通过审计、评估确定转让的基准价格。股权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参考价格,可以是公司的净资产额。在采用了前述的一种或几种甚至其他更多的计算方法后,有的当事人还会结合公司不良资产率、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转让价格,这样得出的转让价格比较接近股权的实际价值。


       第二,引入市场机制转让股权。


       转让基准价格确定后,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转让双方经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格,只要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四种方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在股权的强制转让中,应参考股权转让基准价格确定拍卖的保留底价,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股权。

沪ICP备09008023号 Copyright © 2017-2027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