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权利行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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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权利行使机关

作者:锦洛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关于债权人权利行使机关,主要为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


  企业重整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协同各利害关系人间的利益关系,缓解冲突,稳定企业发展及经济秩序。因涉及不同利益主体,必须建立一个组织机构,方便各利益主体表达意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促进企业重整成功。


  而在决策机关的设置上,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专门的决策机关,二是没有专门决策机关,由债权人代表或委员会部分实施决策。


  上述第二种形式往往忽视了股东在企业重整程序中的地位,未能充分调动股东积极性参与企业重整战略。在企业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和股东组成的关系人会议,代表了各利害关系人的整体利益,决定重整中的各项重大事项。该关系人会议可吸收各利益主体参与重整程序,共同协商,平衡利益冲突,形成利益共同体,支持企业复兴。


  但因关系人会议涉及到的人数众多,想要充分实现集体监督,还存在些许困难,不能及时有效地监督企业重整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除了关系人会议,还可建立一个常设机构,辅助监督,更好地维护各利益主体。


  建立科学合理、运作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企业重整成功的一个重要环节,这能有效防止企业滥用职权,逃避债务,促进企业重整的公平公正。监督机制积极参与企业重整过程,及时发现问题,维护债权人、股东利益,在监督机构的任选上,可选择法院作为代表选派,其主要职责是决定债务人和重整机构的重大事项。


  据了解,我国的重整程序中,关于监督人的设置,要对其设置方式、选任机制职责确定、与其他重整机构的配合等方面加以完善,真正意义上发挥监督功效,确保企业重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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