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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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二)

作者:锦洛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

  在企业破产重整中,为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到损害,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债权保障原则是我国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一直追求的制度目标。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主要关注全体债权人内部公平清偿的问题,而债权保障原则主要规范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


  据了解,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为平等分配债务人财产,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公道,即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与一般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它是给予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适格的债权人同等受偿机会。


  二是平等,即同性质债权在受偿时按债权比例进行清偿,体现平等。


  破产债权的平等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却表现为相对平等。针对不同主体、地区、时间,其公平观念有所差异。破产法中的债权公平受偿属于法律制度范围内的,而法律也随着时代变迁不断变化,逐渐从“分配”转向“和解”,那么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原则也将迎来新发展。


  2.债权保障原则


  债权保障原则主要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是针对个别债权的实现。不是对所有债权予以同等保障。随着破产法不断演进,破产制度追求的目标逐渐注重债务人的更生,而不仔局限于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虽然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实现仍会受到各种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破产债权保障原则的否定。


  破产宣告本身体现了债权保障理念,濒临破产的企业及时宣告破产,可及时避免债权人损失扩大。重整程序中,成立清算组、设立债权人会议及法院的干预,都是保障破产债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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