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导致建筑企业重整失败的原因可概况为四点:在重整谈判期间做出了过高承诺、过于乐观的估计经营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治理以及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建筑企业可以用以下几点来预防及面对重整失败时出现的问题。
一、强化重整违约的责任
在目前的重整计划中,很少见到对于重整违约的责任机制,例如有的仅仅是提出要主张逾期利息但却语焉不详,然而在重整违约的情况中,重整企业的损失不仅是逾期利息能补救的。
这与正常的商业合同条款的完整性是不可相提并论的,正常的并购合同对于相应程度的违约行为,都会有解除合同、逾期利息、违约金、罚金等违约条款以进行规制。在重整计划起草时,应当借鉴并引入相应的安排。
二、避免重整监督失位
重整计划批准前,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进行决议的平台发挥作用,债权人也享有多项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但在现有的破产程序中,当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债权人通常就没有了发声机会。因此,应当完善重整监督机制,避免重整监督失位,在债权人没有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之前,应当让债权人成为监督主体。
三、防止重整滥用的二次重整
当重整计划执行出现问题时,不能因此就否认重整企业具备持续经营价值,重整之后再重整应当成为拯救企业的一个选择。当然,不拒绝二次重整甚至多次重整的机会,但也不应当无限制进行重整,应当从规则上进行完善,以防止重整滥用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对于基于情势变更而需要调整的,可以给予控制人机会,但要杜绝恶意地拒绝按照重整计划履行义务的现象;二次重整应当限制法院的强制批准权,充分尊重多数债权人的意思等。
重整既是资产债务的重组,也是企业信用的重建。重整计划是各方就如何解决重整企业的债务危机形成了一个新的投资安排,而后续的重整阶段,即从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至所有内容被执行完毕,更应当引起充分重视。建筑企业应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预判及明确提示,以促进重整企业信用重建,彻底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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