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重整计划是各方就如何解决重整企业的债务危机形成了一个新的投资安排,计划被批准往往被看作是重整程序中的里程碑,但是并不意味着重整成功。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在所有重整计划获得批准的案件中,最终失败的比例非常高,例如在执行期间并不能达到预期执行到位等问题都会导致重整失败。
一、招募不到重整投资人
在上市建筑企业重整中,重整由法院批准,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则由证监会审批,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往往采取先重整后重大资产重组“两步走”的方式进行,从而导致了后续重大资产重组因无重整投资人陷入无法推进的窘境。
因此,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无法招募到重整投资人的问题。例如,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三次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由于行业整体低迷、公司缺乏重整优势、原设计规划限制、后续建设资金投入过大等因素,招募期限届满时仍无人报名参加的,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最终宣告破产。
二、重整投资人半途撤出
为了能够尽快完成重整计划的批准,在实务中制作重整计划时可能并没有招募到合适的重整投资人,甚至会出现有的重整计划确定了重整投资人,但重整投资人基于各种考虑,例如后续无法提供偿债资金等问题而半途撤出。
三、投资人未能取得预期对价
通常重整投资人提供偿债资源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为了取得对相应资产或资源的控制权,一旦获得不了理想对价,重整投资人可能会怠于推进相应程序。例如,若双方无法就股权承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重整计划约定的股权变更方案无法实现,导致申请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四、相关事项办理不到位
重整计划的执行通常不仅仅是提供偿债资金,还会涉及到多方面内容,其中任何环节都需要谨小慎微防止出现差错。比如上市公司的重整需要证监会同意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建筑企业的重整需要国土资源、建筑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相应的产权办理、工程推进、规划调整等事项;涉及到抵押担保的重整计划有赖于对抵押担保的解除。
五、清偿方案无法落实
重整时用于清偿的偿债资源往往不是重整投资人独立完成的,随着建筑企业的债务规模越来越大,相关债务安排会有赖于重整企业在后重整阶段的经营收入。一旦重整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如预期,就会导致重整计划的执行受阻。
重整既是资产债务的重组,也是企业信用的重建。建筑企业须重视后续重整阶段,即从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至所有内容被执行完毕,建立并完善重整阶段的各项制度规则,对相关风险进行充分预判及明确提示,以促进重整企业信用重建,彻底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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