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和解读,观念以及认知的差异造成了人们对破产制度的价值及功能不同的评价,导致了在破产实施中的心态差异和巨大的利益冲突。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和国外成熟的破产制度体系相比,破产制度在我国确立时间不长,人们对此的认识并不多,而一些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一度影响和制约了破产工作有序、健康地进行,主要有以下三种。
误区一:为破而破,一破了之
从经济学角度讲,破产是企业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体现,也是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证明,表明经济资源配置不当,企业应当予以重新安排。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破产既是终结又是经济资源得以重生的开始,是经济摆脱困境再造辉煌的转机,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一些建筑企业对此认识不够,忽视了破产制度应有的价值功能,对破产制度的认识仅停留在“破”字,没有把破产与发展生产力和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使破产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积极的功能和潜在的经济价值。
误区二:破产就是“甩包袱”
经营亏损必然造成员工工资、医保社保金被拖欠,从而导致员工生活难以保障、再就业困难等诸多社会问题。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一些企业束手无策选择申请破产,通过破产来“甩包袱”,背离了破产制度设立的积极意义。此外,这种破产的实施速度快,在失业人员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较短的时间内把大量失业人员推向劳动力市场,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危害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
误区三:破产就是逃债
一些企业管理人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压力,选择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甚至在向政府请求破产的书面报告中直接表明破产理由是法院要强制执行。这种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在从实质上来说是一种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破产是一种积极的清偿债务的行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破产,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信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但破产不是还债的唯一途径,如果能够通过加强管理、深挖潜力、调整产业结构或改制等方式盘活资产、激活,就不应该选择破产之路,避免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
破产工作的政策性和敏感性很强,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将产生强烈的冲击波,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理性、全面的思考问题,对规范破产工作、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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