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连接各方当事人,既要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兼顾债务人利益,推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管理人报酬计取问题,是其高度关注的点。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需履行以下职责,获取相应报酬:
1、接管债务人财产、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日常及其他必要开支
4、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除了以上职责,还要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等。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标准
关于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法,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主要有两种:按时间计酬法和按标的额计酬法。二者各有利弊。
若按时间,可鼓励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彻头彻尾的管理,但也有可能会导致管理人拖延破产程序,增加工作时间。
若按标的额计酬,一般有两个标准,即破产财产总额和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这其中也可能包含无法追回的账面财产额和不可变现的财产额。可鼓励管理人多收回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此外,管理人报酬还与其工作业绩相关。应当结合管理人实际执行工作情况和可分配财产数额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时间。管理人可选择或申请分期收取报酬和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两种方式。
三、管理人报酬支付问题及相关建议
破产管理人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在无产可破案件中,需承担垫付资金的风险,这必然须以高报酬的预期加以刺激,助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目前针对这一问题,已有部分法院通过设立管理人援助基金解决。
在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产可破案件中,可通过提高管理人报酬比例,从而激发其垫付费用的积极性;管理人可通过预付和分期支付报酬的方式,来缓解长期无酬的压力;应将债务人财产处置获取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的财产总额列入债务人清偿财产价值总额中。
此外,还应适当提高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价、交付等管理工作的报酬比例。由法院、政府、注册中介机构等设立组成的管理人援助基金,可从各方面保证管理人报酬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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