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我国破产制度确立时间较短,存在观念以及认知的差异,导致破产工作中关于员工安置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安置预案及操作性问题、职责不明确和缺乏安置机构等问题。建筑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畅通的破产工作员工安置机制,以有效应对员工安置及相关权益问题。
一、以妥善安置员工为前提的破产工作预案
企业申请破产应当提出完善可行的破产工作预案,其中有关员工安置的预案必须详细具体。将员工安置工作前移,一方面可以为破产提供可行性研究,有利于企业高层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提前规划对破产企业的员工安置工作,降低破产工作成本,提高破产工作效率。
二、明确员工安置的职责划分
员工安置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职责,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应以保障员工正常生活和重新就业为前提,准确界定破产员工安置的责任主体及工作的范围,例如:具体工作由破产安置机构负责进行;应包括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及安置合同,处理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等与员工管理相关的行政工作,宣传安置政策、接待处理员工信访等工作。
三、建立员工安置机构,设立安置资金专用帐户
员工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应采取临时抽调和相对固定选调的形式,由企业、政府及主管部门共同组成,选择熟悉法律和政策、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完善的员工安置工作制度,加强工作人员对《破产法》以及与员工安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培训等,提高安置工作人员素质。
同时,应将员工安置经费集中起来,组成政府安置基金,按照统一制定的安置费用标准,在基金中列支。这样可以避免不同企业关于破产员工安置费用来源不平衡、标准不统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企业员工都能得到平等和妥善的安排。
破产实施中存在心态差异和巨大的利益冲突,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利用多种渠道,协调各方面关系,妥善解决破产员工的安置问题,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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