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重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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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重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条件

作者:锦洛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对工程享有工程价款债权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建筑工人权利的需要。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在实践过程中,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适用条件可能存在理解不一致,存在一定争议性。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全部义务。


  建设工程必须如期竣工,且验收合格。只有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确定合同债权数额,而后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若是建设工程未如期完工,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且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若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一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发包人为此而行使抗辩权,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


  当承包人未如期收到发包人的工程价款支付时,不能直接将该工程进行折价、拍卖,应催告发包人在合同期限内支付。若其合同中未约定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可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支付工程价款约定,即15-60天均属合理期限。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


  根据《批复》第一条规定,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程序有两种:


  ①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承包人应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要求优先受偿;


  ②案件执行程序,承包人申请执行程序中仍可明确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该工程折价、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其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如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存有争议,可分情形处理。


  5、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和《批复》的相关固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虽优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受偿,但其行使受到一定限制:


  ①不属于“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公益性质、特殊工程、保密性工程等,这些设施一经拍卖或折价,将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


  ②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时更倾向于保护普通消费者的居住权。


  ③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这其中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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