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重整:承包人如何正确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首页 > 新闻资讯 > 建筑公司重整:承包人如何正确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筑公司重整:承包人如何正确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锦洛
发布时间:2022-01-11    浏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有二: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对优先权的存在、受偿范围等作出判决,再由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去执行,且优先受偿权必须要在法定期间内明示才可行使。承包人应如何正确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协议折价和申请司法拍卖两种形式。


  1、协议折价



  即承包人与发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以所得价款优先实现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常见操作如:对承包人所建工程进行合理公平的估价,承包人通过支付工程折价与所欠工程价款的差额而取得该项工程项目的所有权。


  当承包人债权额在折价款范围内,则该债权完全受偿;若其折价款不足以覆盖全部工程价款债权,则其尚未清偿的债权部分,变为普通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折价出现高价低估、低价高估等情形有损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撤销权,否定协议折价的效力。


  2、申请拍卖


  承包人与发包人未能进行协议折价,承包人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以所得价款实现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但申请拍卖的前提,是要确认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存在性。因承包人行使该权利突破债的平等性,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不是承包人依法提出拍卖申请的,可由法院执行。在发包人或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时,承包人需确认自身是否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排除异议。


  3、特别程序


  发包人破产时,承包人可通过申请参加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来主张优先受偿权;或在有其他担保财产的情况下,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通过特别程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确认优先权。

沪ICP备09008023号 Copyright © 2017-2027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