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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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

作者:中国建设企业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2-01-17    浏览: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社会监督,促进阳光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省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是有效促进招标人规范条件设置、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投标人诚实守信参与投标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促进阳光交易的重要保障,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实行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一)招标文件公开


  1.公开内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监管机构、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2.公开时限和方式。招标人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房建及市政工程子系统”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并同步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供下载,发布期不得少于5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房建及市政工程子系统”进行公告。


  (二)投标文件公开


  1.公开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产生后,招标人公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公示其投标文件以下内容:


  (1)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


  (2)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含业绩、奖项等);


  (4)依法应公示的其他投标内容。


  2.公开时限和方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房建及市政工程子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三)评标过程公开


  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公开评标专家的具体评审意见,包括专家评分情况及扣分理由、否决投标理由、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评定意见等。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进行标示,如专家1、专家2等。


  (四)评标结果公开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房建及市政工程子系统”公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名单,并将否决投标人意见、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评分情况、异议或投诉的渠道等一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组织复评的,复评结果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房建及市政工程子系统”公开。


  (五)中标结果公开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房建及市政工程子系统”公开。


  三、有关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未按照规定和要求公开招投标信息的违规行为,确保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公开招投标信息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我厅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数据来源:江西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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