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并购估值核心方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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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并购估值核心方法(一)

作者:名喜喜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在建筑企业并购价值评估中,常用的估值体系通常可分为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大类,其中成本法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可细分为贴现现金流量法(DCF)、内部收益率法(IRR)、CAPM模型和EVA估价法等,市场法包括比较法、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法等。


       一、重置成本法:符合“1+1=2”规律


  重置成本法将目标企业视为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体,认为企业价值就是各个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基本原理类似于等式“1+1=2”。在对各项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逐一对各项资产进行评估,估值加总后再加上企业的商誉或减去经济性损耗,得到企业的并购估值。


  但是在实际经营中,不同资产之间存在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也就是说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往往是“1+1>2”,企业的整体价值往往大于单项资产估值的加总。


       二、贴现现金流量法(DCF):注重货币时间价值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将估值对象的未来现金流折现,关键在于未来现金流和贴现率的确定,前提为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未来时期的现金流具有时间价值,因此在考虑远期现金流入和流出时需要将其潜在的时间价值剔除,选择适当的贴现率进行折现。


  DCF方法的优点是不受市场情绪波动的影响;局限性在于主观因素对假设影响较大,且只能估算已经公开投资和现有业务的未来增长产生的现金流价值,没有考虑在不确定性环境下的各种投资机会,主要作为参考方法。


       三、内部收益率法(IRR):假定收益为零


  内部收益率法具有上述DCF法的一部分特征,其基本原理是找出一个能够概括出企业投资特性的数值。IRR本身不受资本市场利息率的影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反映了企业内部所固有的特性。只能告诉并购方目标企业是否值得投资,而不是实际价值量。


  IRR在面对投资型企业和融资型企业时,其使用的判定法正好相反,例如对于投资型企业来说,当内部收益率大于贴现率时,该企业适合投资。一般而言,企业并购更希望了解目标企业的整体价值,因此该方法更多是应用于单个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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