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破产重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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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破产重整风险

作者:名喜喜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

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在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方在期望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必然也面临着相对较高的投资风险。如果管理人对这些可预见的风险不加以充分提示,进而出现重大漏洞时,就很可能导致企业重整失败。


       一、重整计划草案无法通过或重整计划不能执行


  当管理人以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如果重整计划无法获得表决通过,而法院也不同意裁定批准,则投资通道将被彻底封锁,重整宣告失败。


  当重整计划转入执行阶段时,还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如重整资金无法及时到位从而影响债权清偿等情况,都将导致重整失败,债务人将被宣告破产,进而转入清算程序。

 
       二、资产重组无法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在一些特殊的重整案件中,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除了需要法院的批准外,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才能最终落地、得到有效实施。例如,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重整方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资产注入,其增发价格、注入资产类型、盈利能力等条件均需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三、部分资产不能及时变现


  在重整计划方案中,管理人一般将债务人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打包交予重整方进行处置,管理人应就此提示重整方注意相应的投资成本。同时,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部分资产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等,也会影响处置变现,造成投资成本压力。


       四、税务成本风险


  破产重整不属于资产转让,不会产生资产转让的税收问题,但是在后续经营期间可能存在税务成本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已销售及未来房地产开发完成销售的环节,存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整体汇算清缴的成本等,债务人在未来存续经营期间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


  破产重整作为一项拯救制度,所要彰显的通过拯救债务人以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目标,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存在冲突。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重整风险进行充分预判及明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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