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是常用的一种资本输出方式,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从资本的筹集方式来看,可以分为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股权资本来自于企业所有者的资本投入,企业需要向投资人支付股息红利;而债务资本来自于向债权人借款,企业需要向债权人支付利息。
在各国税法一般规定中,企业的债务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而股息红利支出则不得税前扣除,这使得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融资更具有节税优势。企业往往通过向第三方或关联方支付利息,实现利息费用在高税率国家(地区)扣除,而利息收入在低税率国家(地区)纳税,从而充分发挥债权融资的“税收挡板”作用。企业偏好使用债权融资的行为给跨国企业带来了节税的好处,但刻意和过度使用债权融资也会对税收公平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造成破坏。
一些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作为债务融资的对象或跨境资金池方式,以利息支付之名行股息红利分配之实,通过偿还本金和利息达到掩盖分配股息红利的实质,从而达到收益分配和利润转移的效果。出于同样的考虑,从事跨境并购的中国企业在进行融资架构设计时,相比于股权投资,也更倾向于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这就需要注意由此带来的税务风险。如在利用跨境资金池进行跨境融资时,需要考虑各国转让定价条款的规定。
为了应对利用资本弱化来进行避税的行为,国际组织和各国税务机关也制定了相应政策,如“固定比率法”和“正常交易原则”:
1.固定比率法类似“一刀切”政策,如果一家公司的债资比高于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时,则超过该比率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费用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2.正常交易原则强调法律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税务机关需要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债权融资条件进行核查,以确定双方协定的利率与公允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是否相同。如果关联方之间的债权融资条件较为宽松,或者利率水平明显高于金融市场的公允水平,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资本弱化。
由于各国税法对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性质、可抵扣限额以及跨境支付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不尽相同,从事跨境并购的中国企业在设计融资架构时,应在考虑公司资金管理需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国税法的资本弱化条款以及利息支付相关条款,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好规划,合理设计融资架构,防止出现利息费用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沪ICP备09008023号 Copyright © 2017-2027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