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达国家中,MBO的各种融资退出机制较完善,有多种退出途径及融资工具。而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我国MBO融资退出途径较单一,且还存在些许问题,应积极拓宽资本退出的渠道,为企业兼并收购创造良好环境。
1.银行资金对MBO支持
主要以商业银行为主,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渠道,但商业银行本身资金的运用受到严格限制,如不能进入股市、不能用于股权性投资等。而商业银行渴望开辟投资领域,面对MBO的高收益很感兴趣。从长期来看,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健全,银行资金未来将拥有畅通的渠道,为MBO提供资金支持。
2.投资基金对MBO的支持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不能用于MBO,为MBO提供资金支持的多以私募基金、投资公司为主,且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尚存在些许问题。而未来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定会成为MBO的有效融资工具。
3.公司法修订的影响
修订后的公司法存在下列几方面的影响:
①MBO通常需要管理层设立一个公司来运作。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使管理层成立MBO壳公司更为轻松,主要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方面: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下调、允许分期出资、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降低货币出资比例等。
②删除部分不合理的限制。如删除“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普通公司的对外投资比例就已超过了净资产的50%,且并没有相应的纠正或处罚措施。另外该规定设立之初本就是为防止出现经济泡沫,其实质上并没有设立的必要。也因此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取消了该规定。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稳定发展,金融市场也在不断完善,MBO融资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为企业实施MBO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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