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建筑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观察,很多时候企业股东会对股权进行转让,一般股权转让要按照原则进行,那么股权转让有哪些原则呢?
一、股权转让的原则
我国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
1. 自由转让为原则
作为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产生有其社会必然性:首先,能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其次,有利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公司做为独立法人,在其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其投资者不能抽回出资。在法律规制公司投资者不能抽回出资的前提下,立法者必须构建一套替代方案,使得投资者能够退出公司,避免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淆。
2. 限制转让为例外
现代公司制度是建立在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之上,市场交易自由的过分强调,势必造成股东权利、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其他股东或企业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在坚持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某些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予以规制。
二、最新的股权转让日的确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益的确认,应采用与转让其他资产相一致的原则,即以被转让的股权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购买方,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为标志。
在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这些条件一般包括:
1.出售协议已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通过;
2.与购买方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
3.已取得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
4.企业已不能再从所持的股权中获得利益和承担风险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关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则股权转让收益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并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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