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破产重整的执行程序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务人利益得不到法律认可,后来才还是出现些利于债务人保护的原则、程序。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破产重整制度就意在提高债务人地位,促使其实现自我救济与复苏。
企业重整程序的启动阶段,是自提出重整申请到法院裁定。启动阶段关系着企业能否顺利重整以及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此外,重整债务人的范围过窄,会影响到重整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若重整债务人范围过宽,也可能会造成滥用重整、规避清算程序,甚至损害债权人利益。
当法院接到企业重整申请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审查一般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即确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主体是否适格、重整申请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而实质审查,目的在于曲儿企业是否存在重整原因,是否具备再建希望,法院会借助各种渠道了解该破产重整企业的业务及财务状况,从而作出公平公正的合理裁定。实质审查的存在,利于防范重整申请权的滥用,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法院受理企业重整申请后进行审查需要一段时间,而在裁定前的那段时间内,有的利害关系人可能会为自身利益作出不利于重整的行为,如个别债权人行使债权导致企业总资产减少、股东转让股份导致公司市值缩水等,针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可提请法院采取相应的临时保全措施。
据了解,临时保全措施是指在对重整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前,为防止债务人财产发生不利变动,经债权人申请,法院有权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保全资产。但临时保全措施存在利弊:一方面,可以保全重整债务人财产,利于保障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一方面,可推迟清偿债务,防止债务人借此逃避债务。在重整程序中,必须保证债务人有相对稳定且充足的财产,这又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强制性适当调整,保障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临时保全措施需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原则,充分考虑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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