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务负担过重、资不抵债的建筑企业而言,进行债务重组是较好的选择。而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利都可能会导致整个工程失败。关于会计处理环节,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存在这几方面问题。
一、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一般原则
建筑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处理会计问题,需遵循一定原则:
1、重组产生的损失和收益都要计入当期损益
2、以非现金资产进行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则作为资产处理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3、债务转资本,债务人应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面值总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而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与实收资本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关于预计负债的,债务人应将其合并计入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二、债务重组所得税问题
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必然引起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应税收益变化。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进行债务重整的,其产生的损益可计入会计收益。
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建筑企业不得将债务重整损失作为应纳税收益的扣除项目,而其所得必须计入应税收益。
三、债务重组损益在报表中的披露
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损失总额或收益总额,其中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均计入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损益对企业当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在其补充资料中增设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企业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企业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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