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内,日益激烈且变化不断的建筑市场中,建筑企业并购重组是常见举动,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优势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股权问题。
股权质押是否影响建筑企业并购重组
股权质押一般是当债务清偿期届满,而债权人无力清偿债务,依照《担保法》规定,可以进行股权质押,由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可以质押的前提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一旦建筑企业重组方案通过,即使解除股权质押,也不会影响企业股权重组。股权重组通常分为两种形式: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
1、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2、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股权质押权在企业重组中的实现问题
企业在重组股权上设定质押的情形下,股权质权人会受到知情权、参与权等限制。另外,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下,股权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可以被清零,在实际重组过程中,企业进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涉及股权质权一般存在这些安排:
1、股权质权人主动放弃重组企业的股权质押权
2、不经股权质权人统一,强制调整出质股权
3、重整企业债权人应配合解除对重整企业股票质押手续,对重整企业股票享有质权但对应非重整企业债权的,由重整投资人与质权人协商解决
建筑企业重组方案中,应区分债务人与股权质权人,设立不同的股权质权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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